山西省卫生厅医疗卫生行业廉洁从业“十不准”

发布时间:2018-6-4 10:23:34

 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“十不准”:

      (一)不准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“红包”和其他馈赠。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,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,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。难以退还的,由医院统一处理。

      (二)不准收受回扣。不准利用职务之便,接受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、试剂等医药产品生产、销售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的财物等,不准参加其安排、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。

      (三)不准开单提成。不准医疗机构在药品处方、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办法;不准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、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。

      (四)不准违规乱收费。严格执行《山西省医疗收费价格》,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。严禁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、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,不准重复收费或搭车收费等。

      (五)不准将药品、医学检查收入直接与科室、个人收入挂钩,严禁向科室、个人下达创收任务,严禁私设“小金库”,严禁变相科室承包。

      (六)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。不准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,不准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,不准将捐赠资助用于发放职工福利,不准接受捐赠资助出国(境)旅游或者变相旅游。

      (七)不准违规发布医疗广告,不准违反规定参与医药产品、食品、保健品等推销活动,不准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。

      (八)不准进行商业目的的统方。

      (九)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。不准使用假劣药品,个人不得私自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与制剂。

      (十)不准故意刁难、推诿病人,增加病人心理负担。